2022年我国水利建设投资超1万亿,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水利建设投资完成最多的一年。为加快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提升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22版办法”),并将于2023年4月1日施行。

与2006年版《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06版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适用范围聚焦于中央及跨省项目
22版办法
适用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更多的是基于国家水资源安全和整体配置的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骨干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审办法,由各省制定。
06版办法
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监管组织实施要求更加具体
22版办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条、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等,对监审周期、供水经营者配合义务与成本核算要求、供水经营者提资要求、反馈要求等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06版办法
仅第三条提出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
3.成本构成和重要参数设置进行更新完善
22版办法
第三、四、五章共21条,对定价成本构成、成本核定、成本的归集和分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是明确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构成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二是规定了相关参数的取值,明确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并对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口径作了规定。三是明确了公益性成本与经营性成本、以及各类经营性业务之间的成本分摊规则;明确了区分供水经营者为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别核定定价成本。
06版办法
第六条-第二十条对供水定价成本的组成、审核方法和标准进行了规定。一是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生产成本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二是根据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合理界定不同产权单位的供水成本,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4%核定、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2‰核定等。
4.增加最低负荷要求,有效防止过度投资
22版办法
22年办法第三十六条为新增内容,要求核定售水量为监审期间年平均售水量,有设计供水量的工程,监审周期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 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 60%确定。最低负荷规定有利于引导新建水利工程合理确定供水规模,防止过度超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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